单选题 2025年 刑法 难度:4

香港务工人员甲向乙声称:招聘1名香港务工人员报名费为3000元,给乙提成1000元。乙信以为真并向其熟人招募,共招募20人,收款6万元,并将钱款给甲,甲旋即失踪。招聘人员并未能去香港务工,向乙追讨钱款。乙以相同理由向其他20人收取6万元,并将此费用返还给了此前招聘的20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乙的两次招聘行为都因甲而起,甲诈骗共12万元
B. 乙前面收款6万元不构成诈骗罪,后面收款6万元构成诈骗罪 ✓ 正确答案
C. 司法机关向甲追缴的6万元,应返还给前者20人
D. 乙不构成诈骗罪
答案 B

📝 解析

**选项A分析:** - **做法/内容:** 甲骗乙收取6万后失踪,乙又向后来20人收6万填补亏空。 - **法律依据:** 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甲仅骗取了第一批的6万元(乙转交给甲的部分),乙后来独立收取的6万元是乙的独立行为。 - **判断:** 甲的诈骗数额为6万元,而非12万元。乙后次收取的6万元是乙独立实施的诈骗行为,不应归入甲的犯罪数额。错误。 **选项B分析:** - **做法/内容:** 乙前次收6万是基于对甲的信任,无非法占有目的;后次收6万是明知无法履约仍收取。 - **法律依据:**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判断:** 乙第一次收款时主观上相信甲的说辞,无诈骗故意,不构成犯罪。被甲骗后,乙明知无法安排务工仍以相同理由向后来20人收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拆东墙补西墙,无实际履约能力),构成诈骗罪。正确。 **选项C分析:** - **做法/内容:** 甲追缴的6万元应返还给第一批20人。 - **法律依据:** 《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 **判断:** 甲诈骗的直接被害人是乙(乙将钱转交给了甲),第一批20人的损失已由乙用后来收取的6万元返还,故甲的6万元应返还给乙,乙再返还给后批被害人。错误。 **选项D分析:** - **做法/内容:** 认为乙不构成诈骗罪。 - **法律依据:** 乙后次收取6万元的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虚构了能安排务工的事实,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 **判断:** 乙后次行为构成诈骗罪,该选项明显错误。错误。 **总结:** 本题考察连环诈骗中犯罪主体的区分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易错点在于将前后两次收款都归责于甲,或认为乙始终不构成犯罪。核心是区分主观上何时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相关知识点

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连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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