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24年 刑法 难度:3

甲向乙行贿,甲设立一炒股账户并打入500万元,将账号密码交于乙,乙炒股后赚80万元,后乙未办理甲所托付之事,甲修改密码,乙无法取钱。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 甲行贿既遂,乙受贿既遂,金额均为580万元
B. 甲行贿既遂,乙受贿既遂,金额均为500万元 ✓ 正确答案
C. 甲行贿中止,且成立盗窃罪,乙受贿未遂
D. 甲行贿中止,不成立盗窃罪,乙受贿既遂
答案 B

📝 解析

**行贿/受贿金额的认定:** - **做法/内容:** 甲设立炒股账户打入500万元并将账号密码交给乙,乙实际领受了该财产性利益。乙炒股获利80万元。 - **法律依据:** 《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12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甲将炒股账户的账号密码交给乙,乙实际控制了账户内的500万元资金,属于交付了500万元的财产性利益,行贿数额和受贿数额均认定为500万元。乙炒股所赚的80万元属于犯罪所得的收益(孳息),不计入受贿犯罪数额。如果以最终获益额作为犯罪数额,可能出现炒股巨额亏损导致无罪的荒谬结果。 - **判断:** A选项错误,受贿金额为500万元而非580万元,80万元炒股收益不计入犯罪数额。B选项正确。 **行贿/受贿既遂的认定:** - **做法/内容:** 甲将账户密码交付乙后,乙未办成事,甲修改密码使乙无法取钱。 - **法律依据:** 《刑法》第389条、第385条。行贿罪的既遂以实际交付财物为标志,不以请托事项是否办成为要件;受贿罪的既遂以实际收受财物为标志,同样不以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甲事后修改密码致使乙无法取钱的行为,不影响已经完成的行贿/受贿既遂。法律上只是将乙取得账号密码的行为[视为]其已经收受财物,乙事实上并未取得对炒股账户的法律占有(账户仍在甲名下),甲修改自己名下账户密码的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甲没有窃取乙占有的财物,因为乙自始至终未取得账户的法律占有,账户中的资金仍由名义人甲占有。 - **判断:** C选项错误,甲不构成行贿中止(行贿既遂不可逆转),也不成立盗窃罪(甲修改自己名下账户密码,未侵犯他人占有)。D选项错误,甲不构成行贿中止,且乙受贿已既遂。 **总结:** 本题考察贿赂犯罪的两个核心考点:(1)财产性利益(账号密码)的交付即构成行贿/受贿既遂,犯罪数额以交付时的财产性利益价值(500万元)为准,后续投资收益不计入犯罪数额;(2)行贿/受贿既遂后,因请托事项未办成而收回财物的行为,不改变既遂认定,也不单独构成盗窃罪。易错点在于混淆犯罪数额与投资收益,以及误认为事后收回财物可成立犯罪中止或盗窃罪。

相关知识点

行贿罪受贿罪财产性利益犯罪数额认定犯罪既遂与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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