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想在某市购买房屋,因没有购房资格,找非国家工作人员乙帮忙取得购房资格。乙找到了国家工作人员丙帮忙,丙因没有操作系统的权限,故又找了有操作系统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丁帮忙,承诺取得好处后与丁平分。乙向甲索要50万元用于办理购房资格,并欺骗甲要帮甲一起缴纳欠缴的税款,乙从该50万元中抽出20万元留给自己,剩下的30万元给了丙,丙对丁谎称一共收得20万元,并给丁10万元,丁信以为真,丁操作该系统帮甲取得了购房资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 解析
【A选项】 做法/内容:丁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丙共谋利用丁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丁误以为共收20万元(实际收到丙分给的10万元),操作该系统帮甲取得购房资格。 法律依据:丙和丁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丁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甲谋取利益,成立受贿罪共同犯罪。丁对受贿总额存在认识错误(以为共收20万实收30万),在20万元范围内与丙成立共同受贿。丙分给丁10万元属于共同受贿既遂后的分赃行为,不另评价为行贿。 判断:丁构成受贿罪,数额为20万元。✓ 正确。 【B选项】 做法/内容:认为丙收受30万元构成受贿罪,给丁10万元构成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丙与丁成立受贿罪共同犯罪,丙给丁10万元属于共同受贿后的分赃,是共犯内部的利益分配,不应另外评价为行贿罪。丙仅构成受贿罪一罪(数额30万元)。 判断:丙不构成行贿罪,不需数罪并罚。✗ 错误。 【C选项】 做法/内容:乙向甲索要50万元,以帮甲缴纳欠缴税款为名骗取20万元据为己有,用30万元向丙行贿。 法律依据:乙无帮甲缴纳税款的真实意图,以虚构缴税为由骗取甲20万元,成立诈骗罪;乙向丙行贿30万元为甲谋取购房资格,成立行贿罪。两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判断:乙构成行贿罪(30万元)与诈骗罪(20万元),数罪并罚。✓ 正确。 【D选项】 做法/内容:认为甲构成行贿罪,数额为50万元。 法律依据:行贿罪正犯乙仅向丙行贿30万元,即便甲成立行贿罪的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也只能对行贿数额30万元承担责任,甲对乙私下截留的20万元不承担行贿责任。 判断:甲若构成行贿罪共犯,数额应为30万元而非50万元。✗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