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成立A公司。两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丙20%的股份,丙要求甲为自己代持股份,甲与丙签订两份代持股协议并由丙保存,三个月后丙与甲、乙发生纠纷。丙担心甲、乙两人检举自己受贿事实,就当着甲、乙两人的面销毁了代持股协议,下面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 解析
**选项A分析:** - **做法/内容:** 以丙未取得分红为由,主张不成立受贿既遂。 - **法律依据:**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丙已签订代持股协议,股份发生实际转让,即构成受贿既遂;分红属于受贿孳息,有无分红不影响既遂认定。 - **判断:** A选项错误。 **选项B分析:** - **做法/内容:** 以丙销毁代持股协议为由,认为甲乙构成行贿未遂、丙构成受贿中止。 - **法律依据:** 股份已通过代持股协议实际转让,行贿与受贿均已既遂。事后销毁协议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不能改变已经既遂的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后不存在中止的余地。 - **判断:** B选项错误。 **选项C分析:** - **做法/内容:** 甲、乙的行贿数额与丙的受贿数额按代持股协议约定的数额计算。 - **法律依据:** 同上述意见,“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代持股协议约定的数额反映了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应按此计算。 - **判断:** C选项正确。 **选项D分析:** - **做法/内容:** 将丙要求代持并保存协议的行为评价为索取贿赂。 - **法律依据:** 索取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本案中甲乙主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20%股份送给丙,属于主动行贿;丙要求代持股份并签订协议,是对贿赂的接受方式,属于收受贿赂而非索取贿赂。 - **判断:** D选项错误。 **总结:** 本题考察干股型受贿的既遂标准与数额认定。核心点:(1)干股实际转让即构成受贿既遂,无需分红;(2)事后销毁协议不影响既遂认定;(3)数额按转让时股份价值计算;(4)要求代持是受贿方式而非索贿。易错点在于混淆收受贿赂与索取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