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让乙办4张信用卡给丙从事犯罪活动,丙在使用中,银行的风险系统经过识别,认定丙使用的银行卡有风险,将其中一张卡冻结,甲、丙让乙将该卡去银行柜台挂失并取出现金,将其中10万元给丙,剩下的1万元是乙的好处费。乙挂失后,起了贪念,把11万元全部据为己有,甲、丙多次索要乙均不予返还,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选项
📝 解析
**选项A分析:** - **做法/内容:** 甲、乙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法律依据:**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故意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乙向丙提供的是自己的信用卡,不符合“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构成要件。根据共犯从属性学说,教唆者甲也难以构成该罪。 - **判断:** 错误。提供自己的信用卡不构成本罪(要求“他人的”信用卡信息)。 **选项B分析:** - **做法/内容:** 乙“黑吃黑”构成盗窃罪。 - **法律依据:** 首先,乙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可单独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乙将卡挂失取现的行为:针对11万存款债权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针对银行占有的现金构成诈骗罪,二者想象竞合。即便认为11万存款债权为持卡人丙占有,乙挂失取现也是甲、丙要求的,不存在违背占有人意思转移占有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 **判断:** 错误。挂失取现不符合盗窃罪的“转移占有”特征。 **选项C分析:** - **做法/内容:** 三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共犯。 - **法律依据:** 2022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5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对象限于: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骗领的信用卡等。本案中信用卡既非伪造也非骗领,且仅4张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不构成本罪。 - **判断:** 错误。4张信用卡未达到“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的立案标准。 **选项D分析:** - **做法/内容:** 乙知道丙利用信用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即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法律依据:** 《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但不要求认识到他人的具体罪名。乙出借银行卡的行为系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只需知道丙在利用信用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即可。 - **判断:** 正确。帮信罪的明知不要求认识到具体罪名。 **总结:** 本题综合考察信用卡相关犯罪。帮信罪的明知内容只需知道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要求具体罪名。易错点是混淆提供自己信用卡与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