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欲盗窃,确定被害人家中无人的时机和时间后,去盗窃。问丙什么情况下属于犯罪既遂?
选项
📝 解析
**选项A分析:** - **做法/内容:** 丙在途中(预备阶段)后悔,被甲、乙打晕后二人自行完成盗窃。 - **法律依据:** 丙在预备阶段将自己不想参与的意思告知甲、乙,且甲、乙已收到该意思。如果脱离者在正犯着手之前脱离,则仅对预备行为负责。丙属于着手前脱离共犯关系,不应对甲、乙之后的盗窃既遂结果负责。 - **判断:** 错误。丙在预备阶段脱离共犯,仅成立盗窃预备(或预备阶段中止)。 **选项B分析:** - **做法/内容:** 丙在途中(预备阶段)后悔,自行离开。 - **法律依据:** 同上,丙在着手前主动脱离共犯关系,将脱离意思传达给甲、乙,不再对甲、乙之后的行为负责,可成立盗窃预备阶段的中止。 - **判断:** 错误。丙不构成盗窃既遂。 **选项C分析:** - **做法/内容:** 丙在途中(预备阶段)被家长强行带回。 - **法律依据:** 丙在预备阶段被家长强行带回,传递出不再参加的意思,且难以对甲、乙之后的着手产生影响,可以成立盗窃预备。 - **判断:** 错误。丙不构成盗窃既遂。 **选项D分析:** - **做法/内容:** 丙在入户物色财物时(实行阶段)后悔,自行离开。 - **法律依据:** 入户盗窃的着手以入户为标志,丙已入户物色财物,盗窃行为已进入实行阶段。在实行阶段若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制止共犯甲、乙继续实施盗窃行为。丙只是自行离开,并未消除自己参与犯罪的影响,甲、乙盗窃既遂的结果仍应归属于丙。 - **判断:** 正确。实行阶段脱离需有效阻止犯罪结果,仅自行离开不能免责。 **总结:** 本题考察共犯脱离的时点与效果。预备阶段脱离=仅对预备负责(可从轻/免除);实行阶段脱离=必须有效制止共犯,否则仍对结果负责。易错点是混淆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的脱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