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谚云“原则不容许反对或否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 解析
**选项A分析:** - **做法/内容:** 原则在个案中适用,不影响其他原则。 - **法律依据:** 法理学原理——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权衡。被认为强度较强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 - **判断:** 正确。个案中的原则权衡不影响原则在其他案件中的效力,原则仍存在于法律体系之中。 **选项B分析:** - **做法/内容:** 原则之间不能否认和冲突。 - **法律依据:** 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原则之间存在冲突是法律体系的常态。 - **判断:** 错误。原则之间可以存在冲突,这正是原则权衡理论的基础,绝对化表述不正确。 **选项C分析:** - **做法/内容:** 规则不能和任何原则相冲突。 - **法律依据:** 法律规则是以法律原则为前提或基础的,但法律原则之间存在冲突,某个法律原则细化后的法律规则与其他法律原则也可能存在冲突。 - **判断:** 错误。规则可能与某些原则相冲突,因为规则是特定原则在特定情况下的具体化,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原则的要求。 **选项D分析:** - **做法/内容:** 原则可否认规则。 - **法律依据:**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如有可适用的法律规则,则不能适用原则,原则不能影响规则的适用,更不能否认规则。 - **判断:** 错误。法律原则的适用以穷尽法律规则为前提,原则不能否认规则的存在和效力。 **总结:** 本题考察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核心是原则的强度权衡理论和原则适用的补充性。易错点是将原则间的冲突误认为原则不能共存,以及混淆原则和规则的适用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