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23年 民法 难度:4

甲公司融资租赁丙公司的设备须担保。甲公司以虚构的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现有应收账款债权为丙公司设立权利质权担保,并委托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丙公司向乙公司询问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乙公司书面确认其真实性后,为不知情的丙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未作其他约定。后,甲公司无力支付到期租金。关于丙公司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 丙公司的权利质权未设立
B. 丙公司只能请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 丙公司可选择对应收账款行使权利质权或者对丁公司行使保证债权
D. 丙公司应当先对应收账款行使权利质权 ✓ 正确答案
答案 D

📝 解析

【解析】①《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1 条第1款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甲对乙的应收账款债权,系甲虚构的,即创设该应收账款债权的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该双方虚假行为无效,就甲与乙的关系而言,甲对乙不享有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同时,根据通说观点,双方虚假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虚构的应收账款债权出质,虑构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乙对出质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债权人丙属于善意第三人,有权选择主张该创设虑构应收账款债权的双方虚假行为对丙有效,有权选择主张甲对乙享有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根据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丙的权利质权已经有效设立。故A选项错误。③甲对丙的债务,既有债务人甲提供的物保(设立的权利质权),又有第三人丁提供的人保(保证),属于混合担保,同时,没有约定债权人丙行使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的顺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丙行使权利有顺序上的限制,丙应当先行使权利质权,行使权利质权后未获清偿的部分,才能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相关知识点

民法法考知识点

在法神龙虾小程序中练习更多真题

2200+ 历年真题 · AI 诊断薄弱点 · 7维得分预测

打开小程序继续练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