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23年 民事诉讼法 难度:3

甲、乙、丙三人在M区注册成立S公司,公司章程中约定"与S公司相关的诉讼均由A法院管辖"。之后丙将股权转让给丁(住所地在C),丙与丁约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所涉及的一切纠纷均由B法院管辖。之后丁以甲和乙未经自己同意就召开股东会改变公司经营范围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此时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选项

A. 公司注册地的M区法院
B. 公司章程中约定的A法院 ✓ 正确答案
C. 丙与丁约定的B法院
D. 丁住所地的C法院
答案 B

📝 解析

【解析】本题改编自"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458号]",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公司诉讼的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现为第35条)的规定,除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不能以协议方式约定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纠纷并不排斥协议管辖。因此,在案涉《协议书》已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峰峰集团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6条(现为第27条)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可知,《民事诉讼法》第27条和 《民诉法解释》第22条是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专属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不能排除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7条中规定的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公司诉讼,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同于专属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不能排除协议管辖。就此类公司诉讼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的,应据此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丁起诉的目的是撤销有关改变公司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而与丙,丁之间的股权转让无关,因此应当由公司章程中约定的A法院管辖。故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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