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23年 民事诉讼法 难度:4

甲起诉乙偿还100万元,乙应诉答辩后,甲称账本中明确记载100万元账目由乙保管。后乙消失不见,法院数次联系均无果,于是缺席判决甲胜诉并公告送达了判决书。之后乙出现,称账本中记载的账目为70万元,于是申请再审。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 乙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正确答案
B. 法院缺席判决的做法违法,因此应当受理再审申请
C. 因账本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法院应当受理再审申请
D. 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答案 A

📝 解析

【解析】本题改编自"张春平、李世红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最高法民申238号)"。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回避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案件前序普通审判程序,后又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不具有启动再审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项关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中所指新的证据,是指相对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其隐含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利,这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民事诉讼义务。由于张春平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依据上述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乙回避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的前序普通审判程序,而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以记载账目数额不对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溢用诉讼权利的情形,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故A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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