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23年
民法
难度:4
张某有三子甲、乙、丙,张某生前一直由保姆王某照顾生活。2022年3月,张某死亡,主要遗产为张某所有的A房屋。关于A房屋的继承,张某生前先后订立了三份遗嘱。2020年订立的自书遗嘱载明:"A房屋由长子甲继承";2021年订立的公证遗嘱载明:"A房屋由次子乙继承";2022年1月订立的自书遗嘱载明:"A房屋由三子丙继承,但在A房屋上无偿为保姆王某设立为期三年的居住权,三年期限自张某死亡之日起开始计算,王某无偿居住满三年后交给丙使用"。关于A房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 A房屋由甲继承
B. A房屋由乙继承
C. A房屋由丙继承 ✓ 正确答案
D. 张某死亡时,王某对A房屋享有居住权
答案 C
📝 解析
【解析】①就A房屋的继承,张某先后订立了三份遗嘱,内容相互矛盾,根据 《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在后订立的遗嘱撤回了在先订立的遗嘱。张某死亡时,应当以第三份遗嘱(2022年1月订立的遗嘱)为准,A房屋由丙遗嘱继承。须注意:在遗嘱的撤回与变更上,公证遗嘱并不具有优先效力,在先订立的有效的公证遗嘱,可被在后订立的任何类型有效遗嘱撤回或变更。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②《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张某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在A房屋上为王某设立居住权,该居住权的设立,要件有三:第一,遗嘱有效;第二,张某拥有相应的处分权;第三,完成公示,即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毕居住权的设立登记。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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