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贿赂犯罪,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 解析
核心考点为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及其关联性。A选项中,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乙和丙 10万元,构成行贿罪既遂,犯罪金额为20万元。国家工作人员丙为甲谋取利益后,非法收受甲给予的财物,构成受贿罪既遂,犯罪数额为10万元。国家工作人员乙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丙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甲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进而收受财物的,构成斡旋方式的受贿罪,犯罪数额为10万元。由于乙、丙二人未共同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仅对自己收受的财物承担刑事责任。故A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中,国家工作人员乙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丙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甲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进而收受财物的,构成斡旋方式的受贿罪,犯罪数额为10 万元。同时、乙是国家工作人员丙的好友,属于"特定关系人"的范畴。换言之,国家工作人员丙的特定关系人乙通过丙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甲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即可),进而收受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乙的同一行为构成斡旋方式的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故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中,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丙的特定关系人(父子关系)乙10万元,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丙的特定关系人乙,通过丙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甲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即可),乙收受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丙事后知道特定关系人乙收受他人财物,没有要求其退还或者上缴,意味着接受该财物作为自己职务行为的报酬,构成受贿罪既遂。注意:乙对丙事后知晓自己收钱的事实不知情,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中,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丙的特定关系人乙10 万元,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乙虽然收受了甲的财物,但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丙拒绝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是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这就意味着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至少许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才侵犯了本罪法益,才能认定为本罪。故D选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