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22年 商经法 难度:3

李有政府关系的背景,打算投资组建一公司,李鉴于自己身份特殊,遂和好友王签订协议约定,李出资,以王的名义与张三、李四共同组建甲公司。向公司出资100万元。李向王转账30万元后,再没有履行后续的出资义务。甲公司对外欠债若干,无力清偿。下列有关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选项

A. 李与王协商一致,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李取得股东资格
B. 如果公司盈利,李有权以自己为实际出资人为由,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C. 债权人乙公司请求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以自己仅是名义股东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D. 债权人乙公司请求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以自己与乙公司并无任何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 正确答案
答案 D

📝 解析

选项A分析:做法/内容: 李与王协商一致可申请变更登记由李取得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显名化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能仅由实际投资人和名义股东协商一致。 判断: 错误。 选项B分析: 做法/内容: 李有权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法律依据: 王系甲公司股东,与公司形成出资关系,享有分红权。李与甲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无权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判断: 错误。 选项C分析: 做法/内容: 王以自己是名义股东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东不能以自己仅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判断: 错误。 选项D分析: 做法/内容: 李以自己与乙公司并无任何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李与债权人乙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实际出资人主张责任。李的拒绝有依据。 判断: 正确。 总结: 本题考察隐名股东显名化、名义股东责任及实际出资人责任,核心是名义股东应对外承担责任,实际出资人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

相关知识点

商经法 › 公司法 › 隐名股东

在法神龙虾小程序中练习更多真题

2200+ 历年真题 · AI 诊断薄弱点 · 7维得分预测

打开小程序继续练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