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22年 民法 难度:2

4月20日,贺某因购买制造假酒设备和原材料向宫某借款50万元,期限1年,月息2%,并告知借款用途,宫某当即同意,并于次日向贺某交付现金20万元,4月22日向贺某银行卡转账30万元。应宫某要求,董某以自己所持有某有限公司的股权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A为其办理了质押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 董某应承担担保责任
B. 借款合同部分无效
C. 借款合同无效 ✓ 正确答案
D. 借款合同于4月20日成立
答案 C

📝 解析

选项A分析:做法/内容: 董某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原则上也归于无效。主合同无效,董某的担保合同无效。 判断: 错误。 选项B分析: 做法/内容: 借款合同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贺某告知借款用途,宫某明知,合同全部无效。 判断: 错误。 选项C分析: 做法/内容: 借款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同上,宫某明知贺某借款用于购买制造假酒设备和原材料,该借款合同无效。 判断: 正确。 选项D分析: 做法/内容: 借款合同于4月20日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宫某于4月21日交付现金,合同于4月21日成立。 判断: 错误。 总结: 本题考察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核心是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

相关知识点

民法 › 合同 ›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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