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21年
民事诉讼法
难度:3
越群公司拖欠洪深公司15万元货款拒不支付。洪深公司向A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越群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李某,判决越群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15.8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越群公司拒不履行。洪深公司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越群公司仅有财产5万元,经洪深公司申请,法院裁定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关于李某不服该裁定的救济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详细解析 选项A分析:做法/内容: 向B区法院申请再审。
选项
A. 向B区法院申请再审
B. 向B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C. 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D. 向B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正确答案
答案 D
📝 解析
法律依据: 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程序中的问题,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 判断: 错误。 选项B分析: 做法/内容: 向B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 对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提出执行异议。 判断: 错误。 选项C分析: 做法/内容: 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判断: 错误。 选项D分析: 做法/内容: 向B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不服追加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判断: 正确。 总结: 本题考察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的救济途径,核心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知识点】民事诉讼法 › 执行程序 › 执行异议之诉 💡 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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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