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tiple_choice 2020年
民法
难度:3
杨某购买菜刀1把,欲去教训其前女友的现男友黄某。一日杨某至某宾馆用菜刀砍伤了黄某的左颈部,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后杨某为阻止黄某报案,乘其不敢反抗之际,将黄某的两部手机拿走,同时,还劫走旧钱包1个。杨某打开钱包后未发现财物,又怕手机有定位,遂将上述手机及钱包一并丢弃于河里。经鉴定,两部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4468元,布质的旧钱包价值仅几元。关于杨某的行为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杨某用菜刀砍伤了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 正确答案
B. 杨某将黄某的两部手机拿走,构成抢劫罪
C. 杨某将黄某的钱包拿走,构成抢劫罪 ✓ 正确答案
D. 杨某将手机丢弃于河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 AC
📝 解析
杨某将黄某砍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A项正确。杨某拿走其手机的行为因不具有利用意思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因为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两者缺一不可。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杨某拿走手机是怕被害人报案,取得手机后乂怕有定位功能,将手机扔进河中,其行为显然仅具有排除意思并无利用意思,因而对此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但其丢弃手机的行为可能构成毁坏财物罪。由于两部手机合计价值尚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因此.该行为达不到刑罚的评价标准。因此B、D项错误。杨某取走了被害人的钱包,拿走钱包后查看钱包是否有财物的行为,明显反映岀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杨某临时起意劫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因此C项正确。
相关知识点
刑罚故意抢劫占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