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20年 理论法 难度:3

甲、乙、丙、丁、戊五人是联信有限公司股东,其中甲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2%;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7%,赵某与丙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赵某实际出资,享受投资收益;丁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0%;戊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0%。,且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 甲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 丙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C. 赵某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正确答案
D. 丁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答案 C

📝 解析

由《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可知,公司章程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B项错误,股东甲、丙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赵某作为实际出资人,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不享有查帐权,故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可知,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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