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tiple_choice 2019年 民法 难度:3

甲将一台电脑出卖给乙,甲将电脑交付给了乙,双方约定,在乙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电脑的所有权。后乙将该电脑以市价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当场拿走电脑。丙抵押给了不知情的丁,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丙又将该电脑质押给了戊,交给了戊。对此,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 乙没有权利出卖电脑,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正确答案
B. 电脑抵押属于动产抵押,故不涉及登记,丁对丙的电脑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也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 正确答案
C. 丁对丙的电脑享有抵押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 正确答案
D. 丙、丁的抵押合同以及丙与戊的质押合同均无效 ✓ 正确答案
答案 ABCD

📝 解析

甲、乙约定,在乙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电脑的所有权,故乙确实没有权利出卖电脑,但丙是以市价购买,且不知情,可主张善意取得,故A项错误。动产抵押适用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对方也可享有抵押权,但不具有对抗效力,故B项错误。丙取得所有权之后,再抵押给丁,属于有权处分,丁不属于善意取得,故C项错误。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有效,故D项错误。

相关知识点

合同抵押质押所有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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