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9年
民法
难度:3
乙、丙各出资5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后出租给甲,双方口头约定租期5个月,租金每月1千元,按月支付。甲入住后,发现该房屋有所损坏,遂要求乙、丙维修,乙、丙互相推诿。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甲与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B. 因乙、丙不维修,甲自己找到丁进行了维修,则丁可以要求乙、丙支付维修费用
C. 如果乙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自己的兄弟戊,则甲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但丙仍然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 正确答案
D. 如果乙、丙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丁,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通知甲,则甲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
答案 C
📝 解析
合同约定租期5个月,未达到6个月,故属于定期租赁,故A项错误。甲找到丁负责维修,因和岀租人乙、丙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丁不可以直接向乙、丙主张维修费,故B项错误。出租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共有人仍然可以主张,故C项正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可要求出租人赔偿,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l人的买卖合同无效・故D项错误。
相关知识点
合同买卖租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