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9年
民事诉讼法
难度:3
曾任A市B区法院院长的甲是A市中院副院长也是该审委会成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起诉至B区法院,关于该案的处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甲可以申请A市B区法院全体人员回避
B. B区法院可以直接请求省髙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C. B区法院可以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 正确答案
D. B区法院可以直接移送至A市以外的法院管辖
答案 C
📝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D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由于甲曾任A市B区法院院长,该院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可能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因此,甲可以申请具体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回避,但是申请B区法院全体人员回避于法无据,我国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法院整体回避的问题,故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甲曾任A市B区法院院长,现任A市中院副院长也是该审委会成员,因此A市中院不宜成为本案的二审法院,A市境内所有基层法院都不宜成为本案的一审法院。本案B区法院的正确做法是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另外,由于A市境内所有法院都不宜成为本案的一审法院,所以A市中院接到B区法院报请后,应当再报请省高院指定A市以外的其他法院行使管辖权。因此BD项错误,C项正确。
相关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审判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