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9年
民法
难度:3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认识,不久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6000元,乙出资2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电脑。1个月后,乙发现电脑不见了,甲告知乙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了不知情的丙。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申请法院拍卖,由丁购得。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 丙对甲所有的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的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B. 丙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 正确答案
C. 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 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 B
📝 解析
甲、乙形成按份共有关系,甲之份额为四分之三,乙之份额为四分之一。甲将该电脑质押给丙,属于有权处分,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A项错误,B项正确。质权人丙在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场合下,实现质押权,属于有权处分,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故CD项均错误。
相关知识点
债务质押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