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9年 刑法 难度:3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 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 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 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 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 正确答案
答案 D

📝 解析

甲、乙、丙三人具有共同伤害故意,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构成共同正犯。根据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甲乙丙都应当对伤害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负责,故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致死。至于究竟是谁造成了伤害结果,不影响三人应对死亡结果负责这一结论。题干中的干扰项转移了考生的注意力,使其不再考虑“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这一原理,因而出现错谬。虽然不能确定致命伤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但根据共同犯罪原理,甲、乙均要对此负责,这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因此D项正确。

相关知识点

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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