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8年
民法
难度:3
关于甲乙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 乙公司虽然在4月5日前没有支付首期价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 甲公司4月4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C. 甲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 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取消交易 ✓ 正确答案
答案 D
📝 解析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必须负举证义务,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某一种情形之一。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履行支付30万元首期价款义务,不属于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构成违约,故A项错误。由于乙公司不属于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甲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故C项错误,D项正确。《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甲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B项错误。
相关知识点
中止证据民法合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