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8年
民法
难度:3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1.8万元,装修免租期为五个月,逾期支付租金需按日租金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一个月,出租方可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支付违约金11.8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自2017年7月起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甲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2018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的房屋租金70.8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70.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3600元,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 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 正确答案
C.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公开审判制度
D.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
答案 B
📝 解析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租金,并没有提出利息和解除合同的诉求,故B项正确。
相关知识点
合同民事诉讼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