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8年
民法
难度:3
2015年5月10日甲公司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5月10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价款分2次付清”。2015年6月10日,甲公司将该套房屋再次以400万元出卖给韩某,双方约定2016年5月6日交房,交房后天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5月10日,甲公司未按约定与方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某得知甲公司已于2016年5月6日将房屋交付韩某使用.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选项
A. 甲公司与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 正确答案
B. 如方某举证证明甲公司与韩某构成恶意串通.则甲公司与韩某的购房合同无效
C. 2016年5月6日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韩某承担
D. 方某可以催告甲公司在3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的,方某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 A
📝 解析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故A项错误。
相关知识点
合同买卖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