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8年 民法 难度:3

2017年3月2日,吕某前往超市购物途中,恰逢孟某牵着自己家的泰迪狗迎面走来。泰迪狗突然上前追咬吕某,吕某见此情形吓得狂奔。路人张某为救吕某,拿起旁边菜贩何某的伞与泰迪狗扭打起来。结果:吕某得救,张某被狗咬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 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 正确答案
C. 张某可以请求吕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
D. 张某可以请求孟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
答案 B

📝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岀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管理人可适当兼为自己利益);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至于管理是否有效果在所不问)。本题中,路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正确,B项错误。

相关知识点

民法无因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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