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tiple_choice 2018年 刑法 难度:3

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 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 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 正确答案
D. 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 正确答案
答案 CD

📝 解析

四人均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即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个人彳亍为的简单相加,所以,备共犯人应该对整体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本案中,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一人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但是,能确定的是四人“共同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四人均需要对“共同”的结果承担责任,而不需要个别地确定是谁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违法是共同的”。在“共同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这…问题上.并不存在疑问。

相关知识点

故意杀人共犯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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