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tiple_choice 2018年 刑法 难度:3

某快递公司快递员甲在分拣包裹的过程中,把不属于自己负责的传送带上的包裹放入自己的快递车内,然后离开公司送货途中,拆开包裹,据为己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 甲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 正确答案
B. 认定甲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由在于,甲取走该包裹时,该包裹并不处于其经手、管理过程中 ✓ 正确答案
C. 甲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D. 认定甲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理由在于,甲系该单位的员工,且其工作就是收取快递包裹
答案 AB

📝 解析

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该案来源于审判实务中的真实案例:2013年11月15日凌晨,杨某在顺丰公司的“成都中转场”上夜班,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凌晨3时许,杨某在分拣快递包裹的过程中,将自己经手分拣的一个外有“M”标志、内有一部小米3TD手机的快递包秘密窃走。一审认定为盗窃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作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之便,采用盗窃方法侵占本单位价值1999元的财物,其行为应属职务侵占性质,但因侵占的财物价值未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1万元(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现为6万元),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据此,宣告被告人杨某无罪。[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川刑提字第2号]2018年的法考真题否认了二审判决,主张成立盗窃罪。有学者认为该案成立盗窃罪。指出:在本案中,杨某根据其工作要求,仅仅在短时间内“握有”财物,或财物仅仅从其手中过一下,其并无法律意义上占有、控制、持有财物的意思和行为。其理由在于:一方面,杨某作为分拣员应当迅速、准确地将快递运送物品从其储位或其他区位拣取出来,并按一定的方式进行分类、集中,多人流水、共同作业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也无须对财物享有独立的占有、处分权限;另一方面,在本案中对定罪至关重要的细节是,杨某分拣货物的全过程必须在公司监控器的监视下进行,被害单位通过监视这一措施表明其对财物的独立占有和控制权,杨某最多属于占有辅助者,其并不是代表单位独立占有、处分流水线上的物品,也谈不上与单位其他作业的同事一起共同占有、处分单位财物,因为监控装置的存在,流水线上的所有分拣人员都对财物没有独立的占有、处分权限。因此,在杨某并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占有或处分的行为举止、占有处分意思以及占有处分权限时,不能认为其具有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其行为性质属于在短时间内“握有”单位财物,或者单位财物仅仅从其手中“过一下”时,窃取他人财物,与单纯利用工作机会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相同,理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快递员窃取型侵财犯罪,应区分不同业务环节分别处理。[参见张菁:《区分业务环节认定快递员“窃取型”侵财犯罪》,载《检察日报>)2018年9月16日。]一是收寄、仓管、派送环节。根据快递业务的特点,快递企业对快件的现实支配控制在快递的不同环节有所不同,特别是上门收寄、末端派送环节,快递企业对快件的支配控制几乎为零,相反,快递员则对快件有绝对的支配控制。因此,快递企业在这些环节以工作职责的形式委托快递员代为“保管”快件,快递员基于职务占有了快件,不仅要依职责妥善保管快件,还要承担返还责任和快件损坏、灭失的赔偿责任。同样具有代为保管职责的还有仓管员。仓储保管环节,仓管员需对快件作出入库扫描登记并将其合理放置,妥善保管。通常在有代为保管职责的环节,单位可以根据职责要求直接追查到相应的责任人。由此可见,代为保管职责赋予,是快递企业(上位者)基于与收派员、仓管员(下位者)之间的信赖关系,授予下位者一定程度处分权限的直接反映。因此,这些环节的快递员基于职务占有了快件,如果侵吞快件,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二是快件处理环节。在快件处理环节中,装卸货、拆包、分拣、封装等与上述收派、仓储有本质上区别,快件处理主要是流水线操作方式,且全程监控,这无疑体现了快递企业(上位者)对快件具有现实的支配控制,虽然分拣员、搬运工短暂接触、过手快件,在物理上的确占有了快件,但从规范认同度上,其物理性事实占有仅仅是辅助快递企业(上位者)实现对快件的控制,且快递企业(上位者)亦未赋予其代为保管的工作职责。因此短暂接触、过手快件并不能认定其已基于职务占有了快件,在分拣、搬运过程中窃取快件的,应认定为盗窃罪。三是运输环节。根据快递业务流程,快件处理的最后环节,寄往同一寄达地(或同一中转站)的多个快件,要集中放置在袋箱或容器中并予以封扎,这称之为总包的封装。总包装载到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后,发运人与运输人员进行交接,由发运场地负责人将车辆封条加封在车门指定位置,运输人员监督车辆施封过程,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可见,经封条的车辆已经具有了封缄物的性质。根据封缄物的占有归属区别说,即包装物归受托人占有,内容物归委托人占有,封城物的外包装即车辆由运输人员占有,车辆内的快件由快递企业占有。运输人员拆除车辆封条取走快件,即打破了快递企业对快件的占有,构成盗窃罪。如果在同城运输的场合,车辆未经封条,亦无押运人员,表明快递企业已委托运输人员代为“保管”运输中的快件,运输人员基于职务占有了快件,其侵吞车辆内快件的,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关知识点

犯罪盗窃刑事审判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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