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7年 民法 难度:5

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 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 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 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 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 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 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 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 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 ✓ 正确答案
B. 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 表决 ✓ 正确答案
C. 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 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 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 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 AB

📝 解析

【答案】AB 【解析】 本题为不定项选择题,考查民法知识点。 **选项A:** 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B:** 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 表决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C:** 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 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 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难 【科目】民法 【考查角度】综合分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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