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7年 民法 难度:3

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 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 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 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 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 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 往自己原籍,并将髙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 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 正确答案
C.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 甲的合法权益
D.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 的合法权益
答案 B

📝 解析

【答案】B 【解析】 本题为不定项选择题,考查民法知识点。 **选项A:**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C:**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 甲的合法权益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 的合法权益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中 【科目】民法 【考查角度】陷阱辨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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