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6年 民法 难度:3

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 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 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 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 ✓ 正确答案
B. 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 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正确答案
C. 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 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 偿范围 ✓ 正确答案
D. 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 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答案 ABC

📝 解析

【答案】ABC 【解析】 本题为不定项选择题,考查民法知识点。 **选项A:** 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B:** 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 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C:** 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 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 偿范围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D:** 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 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中 【科目】民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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