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6年
民法
难度:5
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 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 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 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 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 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 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 万元 ✓ 正确答案
B.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 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 比例确定 ✓ 正确答案
C. 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 正确答案
D. 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 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 正确答案
答案 ABCD
📝 解析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为不定项选择题,考查民法知识点。 **选项A:**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 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 万元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B:**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 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 比例确定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C:** 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D:** 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 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难度】难 【科目】民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
相关知识点
民法_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