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tiple_choice 2013年 民事诉讼法 难度:3

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 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 正确答案
B. 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 正确答案
C.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 正确答案
答案 ABD

📝 解析

【答案】ABD 【解析】 本题为多选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选项A:** 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B:** 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C:**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难度】中 【科目】民事诉讼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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