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3年 民事诉讼法 难度:1

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选项

A.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 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 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 正确答案
D.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 C

📝 解析

【答案】C 【解析】 本题为单选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选项A:**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D:**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易 【科目】民事诉讼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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