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2年
商经法
难度:1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 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 正确答案
B. 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 正确答案
C. 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 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 AB
📝 解析
【答案】AB 【解析】 本题为不定项选择题,考查商经法知识点。 **选项A:** 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B:** 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C:** 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易 【科目】商经法 【考查角度】陷阱辨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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