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2年
民法
难度:1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 正确答案
C.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 B
📝 解析
【答案】B 【解析】 本题为单选题,考查民法知识点。 **选项A:**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C:**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易 【科目】民法 【考查角度】陷阱辨析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