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0年 商经法 难度:1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 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 正确答案
B. 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 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 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考点】股东出资违约、股东会无效决议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可见,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对于免除甲四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答案 A

📝 解析

【答案】A 【解析】 本题为单选题,考查商经法知识点。 **选项A:** 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B:** 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考点】股东出资违约、股东会无效决议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可见,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对于免除甲四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易 【科目】商经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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