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9年 商经法 难度:3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 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 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 正确答案
C. 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 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答案 B

📝 解析

【答案】B 【解析】 本题为单选题,考查商经法知识点。 **选项A:** 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C:** 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中 【科目】商经法 【考查角度】陷阱辨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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