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9年
商经法
难度:3
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 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 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 正确答案
C. 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 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 B
📝 解析
【答案】B 【解析】 本题为单选题,考查商经法知识点。 **选项A:** 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C:** 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中 【科目】商经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
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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