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06年 商经法 难度:1

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 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 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 正确答案
C. 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 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三) 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请回答97-100题。
答案 B

📝 解析

【答案】B 【解析】 本题为不定项选择题,考查商经法知识点。 **选项A:** 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B:** 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C:** 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三) 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请回答97-100题。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易 【科目】商经法 【考查角度】直接适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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