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tiple_choice 2006年 商经法 难度:1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 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 正确答案
B. 乙应当多分遗产
C. 丙可以多分遗产
D. 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答案 A

📝 解析

【答案】A 【解析】 本题为多选题,考查商经法知识点。 **选项A:** 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B:** 乙应当多分遗产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丙可以多分遗产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易 【科目】商经法 【考查角度】陷阱辨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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