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3年
民法
难度:1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选项
A. 是有效行为 ✓ 正确答案
B. 是无效行为
C. 是可撤销行为
D. 是效力未定行为
答案 A
📝 解析
【答案】A 【解析】 本题为单选题,考查民法知识点。 **选项A:** 是有效行为 ✅ 该选项表述正确,为本题正确答案。 **选项B:** 是无效行为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C:** 是可撤销行为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选项D:** 是效力未定行为 ❌ 该选项表述错误,属于干扰项。 【难度】易 【科目】民法 【考查角度】陷阱辨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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