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条对比:执行
共 10 条相关法条 · 总引用频次 430 次 · 按引用频次降序排列
📜 法条原文对照
#1 合伙企业法-37 🔥必保 频次: 14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民诉法-237-1 🔥必保 频次: 9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 合伙企业法-26-2 🔥必保 频次: 8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4 民诉-214-1 🔥必保 频次: 8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5 民诉法-227-1 🔥必保 频次: 7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6 合伙企业法-26-1 🔥必保 频次: 7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7 民诉-223 🔥必保 频次: 7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8 民诉解释-466 🔥必保 频次: 6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9 民诉法-237-2 🔥必保 频次: 6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0 合伙企业法-31 🔥必保 频次: 6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